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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李映儒 - 教導處 | 2025-02-24 | 點閱數: 16
一、 動不動就哭、說翻臉就翻臉、一言不合就打人…你以為的「壞脾氣」可能隱藏更多情緒?外在行為與反應是孩子表達感受最直接的方法,也是練習面對與應對情緒的絕佳機會。信誼專家講堂將於2025年3月15日(六)下午2:00-4:00舉辦【戰勝情緒小怪獸!讀懂孩子的心、成為孩子的情緒教練】實體/線上LIVE 講座,邀請爸媽免費報名參加。       二、 本場講座由兒童心理暨親職教育專家【楊俐容老師】主講,將傳授破解1-8歲孩子情緒密碼的方法,及陪孩子走過成長歷程各種苦惱、告別壞心情的分齡技巧。講座大綱如下:       ... 觀看完整文章
學務 李映儒 - 教導處 | 2025-02-21 | 點閱數: 10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12619號函辦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6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製作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救濟及服務之書面資料,供被害人取閱,並提供醫療機構及警察機關使用;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知悉其病人為家庭暴力被害人時,應將前開資料交付病人。 旨揭懶人包請逕至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官網下載使用(路徑: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宣導專區>家庭暴力防治>宣導文宣>https://dep.mohw.gov.tw/DOPS/cp-1158-80605-105.html)。
學務 李映儒 - 教導處 | 2025-02-19 | 點閱數: 14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作業計畫暨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辦理事項工作手冊。 二、 課程內容:詳如附件。 三、 辦理日期:3月21日(星期五)至3月23日(星期日)。 四、 辦理地點:自強國中。 五、 參加人員:對工作坊主題有興趣之教師,以30人為上限。 六、 報名時間:114.02.17... 觀看完整文章
學務 李映儒 - 教導處 | 2025-02-19 | 點閱數: 8
函轉行政院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1份,並自114年2月6日生效,請查照。
學務 李映儒 - 教導處 | 2025-02-19 | 點閱數: 15
一、 依據本府114年2月6日府觀商字第1140017724號函辦理。 二、 近期大陸媒體報導爆手雷整人玩具存在安全隱憂,查繫案商品係整人玩具,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進口及出廠前須經標檢局檢驗符合CNS4797-3等規定,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能於國內市場上銷售。 三、 標檢局曾於113年執行多件進口旨揭商品檢驗時,發現其產生之噪音值不符合前揭規定,已要求不准進口,且因會產生噴濺小碎片,如朝人體(如眼睛)使用,恐產生危害。請各校向兒童及老師等... 觀看完整文章
學務 李映儒 - 教導處 | 2025-02-19 | 點閱數: 9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09234號函辦理。 該署為使餐飲業者及民眾易於瞭解並預防邦克列酸食品中毒,特訂定旨揭指引,供各界參考。 旨揭指引置於食品藥物管理署官方網站「防治邦克列酸食品中毒專區」(路徑:http://www.fda.gov.tw/TC/site. aspx?sid=12938&r=826278787),請宣導周知,並加強向校園內餐飲業者宣導。
學務 李映儒 - 教導處 | 2025-02-12 | 點閱數: 14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1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27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後簡稱衛服部)113年11月20日衛部護字第1139002177號函辦理。 二、 前開衛服部函文重點摘述如下: (一) 依據兒少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少為遺棄、身心虐待等15款不當對待行為,違者應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其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兒少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暴力,違者並得透過公告姓名處分,以示警其他潛在被害人。 ... 觀看完整文章
學務 李映儒 - 教導處 | 2025-02-10 | 點閱數: 15
依行政院113年1月2日「新北市校園暴力案策進與檢討會議」、教育部113年2月2日「教育部校園安全諮詢會議」決議事項及本署114年1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8202B號(諒達)函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少年事件過渡性教育措施作業要點」辦理。 國教署為保障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學生受教育之權利,健全其返回學校就學前之過渡性教育措施銜接機制,國教署自113年起補助各地方政府結合在地社區關懷據點、民間團體或公、私立機關(構),協力建置過渡性教育措施,協助學校輔導具關懷需求之學生能循序漸進,順利銜接學校教育及適應校園生活。 本計畫服務對象為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學生... 觀看完整文章
學務 李映儒 - 教導處 | 2025-02-10 | 點閱數: 11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00561號函及113年12月23日召開之「教育部與內政部警政署第37次定期聯繫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如發現學生持有疑似毒品,應依規定完成校安通報,並確依內政部警政署「教育單位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落實執行處理流程,遏止毒品危害校園。 有關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請學校遇案時即時報警處理,惟請學校應謹慎評估請求警方進入校園時機及即時調查之必要性,並為兼顧當事人訴訟權及學生受教權,應優先採取「通知相關人員於非學校作息時間到案說明」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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