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39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落實學校正常教學,應建立督導機制,指派督導人員實地視導;其督導方式、範圍、獎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督導機制,教育部遂於113 年5月2日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然過去正常教學視導僅在國中進行實地視導,新的督導辦法則在第5條新增國小每學年抽查一定比率校數進行實地視導之規範,合先敘明。
二、有關各縣市督導計畫「視導指標與學校應備齊資料對應檢視表」因列有「教室日誌」項目,部分國小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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