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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李映儒 - 教導處 | 2025-02-10 | 點閱數: 15
  • 依行政院113年1月2日「新北市校園暴力案策進與檢討會議」、教育部113年2月2日「教育部校園安全諮詢會議」決議事項及本署114年1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8202B號(諒達)函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少年事件過渡性教育措施作業要點」辦理。
  • 國教署為保障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學生受教育之權利,健全其返回學校就學前之過渡性教育措施銜接機制,國教署自113年起補助各地方政府結合在地社區關懷據點、民間團體或公、私立機關(構),協力建置過渡性教育措施,協助學校輔導具關懷需求之學生能循序漸進,順利銜接學校教育及適應校園生活。
  • 本計畫服務對象為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學生,且經「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所定相關會議或資源聯繫會議,或經地方政府、學校邀集少年法院及各網絡單位召開個案聯繫會議評估;倘學生「具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由少年調查官就評估會議中各網絡單位所提建議,提出對該學生之具體處遇意見,於開庭調查或審理時,提供少年法庭法官作為裁定之參酌,並須經法官裁定令其接受過渡性教育措施後,再透過該措施提供多元輔導資源,以逐步銜接及適應學校生活,返回學校持續就學為目標。
  • 綜上,貴校倘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學生,且為「具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可聯繫本府教育主管機關洽詢過渡性教育措施啟動機制與相關流程
  • 學校須定期訪視、瞭解學生於過渡性教育措施學習狀況,並與所在地之教育行政機關及協力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之機關(構)或民間團體,針對學生生活、情緒及輔導狀況進行討論,以利學生後續返校時,能與學校課程、活動有效銜接。
  • 進入過渡性教育措施之學生其出缺勤紀錄、學業等有關個人成績評量事項,請以學生最佳利益之角度,協助彈性處理;學生如為「脆弱家庭、兒少保個案或中、低收入戶家庭等需經濟協助者」,請務必持續連結社政單位協同辦理,確保學生原有社會福利資源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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