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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歐憶萱 - 訊息公告 | 2020-07-10 | 點閱數: 427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6月23日總處給字第1090035729號函辦理。
二、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具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
三、 旨揭疑義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以109年5月18日原民教字第1090028460號書函釋示略以,依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發給之助學金【含一般助學金及(中)低收入戶助學金】要求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一定門檻,且各大專校院係就有限名額擇優核發,係屬「獎學金」性質。是以,公教人員子女已申領旨揭實施要點助學金者,仍得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四、 至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11月15日局給字第09900271811至09900271814號函、100年2月11日局給字第1000023236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2月8日總處給字第1060063102號書函同時停止適用;其他函釋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6月23日總處給字第1090035729號函意旨不符部分,亦同時停止適用。
五、 另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6月23日總處給字第1090035729號函發文日前已依前開相關函文准駁之處分,相對人未於法定救濟期間提起救濟而確定,或已經行政救濟程序而確定者,不受本函影響;未確定之案件(例如:尚未申請、已申請但機關尚未准駁、尚在行政救濟期間內、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之案件)依本函辦理。

補充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6月23日總處給字第1090035729號函辦理,並經本府109年6月24日府人福字第1090120483A號函(諒達)轉知。
二、 查旨揭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於民國104年修正法規名稱,並將原「一般及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名稱,更改為「一般及(中)低收入戶助學金」。爰104年以後依該要點申領之「助學金」既依原民會認定係屬獎學金性質, 與子女教育補助費可同時申領,是以尚未確定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案均得依人事總處109年6月23日函辦理,且無逾人民對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10年之虞。
三、 有關相關子女教育補助費補申請事宜,補充說明如下:
(一) 請求權時效:合於補申請資格者,依各該案件確定日期起 算10年內均得提出,所謂案件確定日期,係指各學期繳交 學費完成日期,是以 A 君之子如於106學年度第1學期及 107學年度第2學期分別於106年6月30日及108年2月20日完 成學費繳款,並皆因領有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之助學金而 未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最遲得分別於116年6月29日及118年2月19日前提出補申請。
(二) 已調職人員:B君之女於105學年度第1學期領有助學金(105年6月20日完成學費繳款),其時 B君任職於甲機關,未向甲機關提出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後 B 君於 106年調職乙機關並任職迄今,B 君應於115年6月19日前向甲機關提出補申請。
(三) 離退人員:C 君已於108年7月16日退休生效,其子於104 學年度第2學期領有助學金且未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105 年2月5日完成學費繳款),C君得於115年2月4日前向原 任職機關提出補申請。
四、 各機關學校如有受理補申請案件,應請當事人填具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及提出繳費證明等必要文件,並於109學年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優先核撥後,按請求權時效消滅順序(依序為104年至109年),由本年度公教人員各項補助工作計畫調整支應辦理補發,倘本(109)年度經費仍不足支應,俟次一年度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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