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府前於105年2月23日府教學字第1050032330號函轉教育部105年2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09513號函(諒達並刊於本府公報105年05期)。 |
二、 | 依據教育部94年6月24日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所衍生疑義會議紀錄」結論二:「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但擔任畢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超時授課節數,不包括在內。」 |
三、 | 另查行政院103年10月20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50060號函核復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略以:「教師整學期超時授課者,按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遇彈性調整上課時,亦同。但教師請假期間應發給實際授課者;畢業班學生離校後,於次週起不得繼續支給。」,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