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府人訓字第1090017893號函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有關公務人員差勤管理及加班費核給因應措施如說明,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6831號函辦理。 |
二、 |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1月27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依對象區分請假規定如下: |
(一) | 確定病例者:應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
(二) | 符合通報定義者:醫療機構進行通報後,檢驗結果確認前,於醫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
(三) | 與確定病例接觸者:應實施14日居家隔離,核給公假。 |
(四) | 無症狀但有「湖北省」旅遊史者:應實施14日健康關懷(居家檢疫),核給公假。惟疫情指揮中心前已於本年1月25日宣布避免前往湖北省,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公假。 |
(五) | 中港澳入境者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實施14日健康追蹤,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
(六) | 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應實施14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
(七) | 中港澳入境但無症狀者:得依請假規則以事、病、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
(八) | 學校停課,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得依請假規則,以家庭照顧假辦理。 |
三、 | 另為慰勉參與防疫工作人員之辛勞,各機關實際辦理防治工作人員(含簡任以上首長、副首長),防疫期間得覈實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4點第1項及第5點有關時數及人員規定之限制。 |
四、 | 檢附疫情指揮中心本年1月27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表1份供參。 |
五、 | 各機關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
主旨: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有關教職員工差勤管理及加班費核給因應措施如說明,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15025號函辦理。 |
二、 |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1月27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旨揭事項請各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依本(109)年1月31日府人訓字第1090017893號函辦理。 |
(二) | 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依勞動部發布之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另公立各級學校教師部分,比照前開公務人員差勤管理規範。惟考量渠等與學生互動密切,且學校學生密集,為降低群聚感染風險,自中港澳入境者,依109年1月30日教育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應變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相關補充規定如下: |
(一) | 中港澳入境(含由各國家經中港澳轉機者)之教師,依疫情指揮中心管理機制,實施14日居家檢疫期間,核給公假。 |
(二) | 中港澳入境(含由各國家經中港澳轉機者)之教師,依疫情指揮中心管理機制在家休息14日實施自我健康觀察期間,得以病假登記,且不列入學年度病假日數計算,亦不列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病假日數計算。 |
四、 | 各學校應隨時依疫情指揮中心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所定介入措施、方式,以及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配合疫情所為之規範,辦理教職員工差勤管理事宜。 |
五、 | 檢附「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表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