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109年6月15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91500170號函辦理。 |
二、 | 自即日起至110年6月底,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屬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國營事業、非營業特種基金暨政府捐助基金達1/2以上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有關場地與所報支住宿及膳雜費用之放寬措施如下: |
(一) | 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經評估無法在機關內部辦理,可赴機關以外處所舉辦,不限洽借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 |
(二) | 赴機關以外處所舉辦會議及講習訓練所需住宿及膳雜費用,如未能依本院95年7月14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4326A、B號與同年9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99號及103年12月22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31500018號函等規定標準報支者,請本撙節原則,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