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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留校自習收費規定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教務
鄭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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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 2024-06-24 | 點閱數: 103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2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0022495號函辦理。
二、
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4點第2款第2目規定略以:「留校自習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收費,且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合先敘明。
三、
留校自習並無授課事實,自不應向學生收取鐘點費或其他名目費用,惟基於使用者付費之考量,學校得合理向學生收取水電費、膳費等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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