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該署113年7月1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2935號函辦理。 |
二、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
三、 | 次查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以下簡稱授課節數基準)第2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每週安排16節至20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20節之上限。」 |
四、 | 各縣市學校刻正積極招聘113學年度學校所需之教學人力(如代課教師或代理教師),惟國教署近日接獲反映,部分學校所聘用之代課教師,其授課節數超過專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高達24節甚至29節等情事。 |
五、 | 承上,雖授課節數基準係規範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惟代課教師係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其授課節數自應不超過專任教師授課節數;爰請確實傳達正確訊息予相關人員知悉,並落實辦理,以維代課教師權益及教學品質。 |